標準檢驗局公告經授標字第09620050310 號公文「影像調諧器(限檢驗具無線電視接收功能之裝置,惟僅供車用或電腦用者除外)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97 年1 月1 日生效。品名 影像調諧器(限檢驗具無線電視接收功能之裝置,惟僅供車用或電腦用者除外) 貨品分類號碼 8528.12.10.00-1 EMC: CNS 13439 (93 年版) SAFETY: CNS 14408 (93 年版) 檢驗標準 地面數位電視接收機基本技術規範 CNS 14972 及 CNS 14409 (EMS) CNS 14676-4 (EFT) CNS 14676-5 (Surge) 檢驗方式 驗證登錄(模式二加三) 說明: 1.未使用交流電源且未附加電源轉換裝置提供電源者,電氣安規檢驗項目得免實施。 2.已取得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者,在未改變原取得產品驗證之條件下,得以原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併同原商品其他所須檢驗項目之型式試驗報告及技術文件依新申請案件規定辦理證書換發。 3.「具無線電視接收功能之裝置」指能獨立接收及解碼無線電視台所撥放之廣播節目功能之裝置,例如:具有無線電視接收功能之數位電視盒、數位機上盒、數位機上盒模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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